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同步
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 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 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务院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 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 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 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此外, 该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 合制定规章。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 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 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 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 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 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 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