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导入和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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