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1年5月中旬。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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