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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