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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