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设备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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