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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