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第九条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出租方承租方负责人(签字)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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