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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