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D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000元,作日常开支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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