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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