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若有此情发生,甲方须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违约方应赔偿遵约方损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福州市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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