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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