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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