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第七条居间方权利义务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买卖双方相关委托事宜。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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