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七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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