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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