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八条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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