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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