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胡某,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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