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十五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对供货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堆码高度应适宜,避免损坏药品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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