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第一条乙方系公司部门(车间)员工,根据相关规定租用小区公有住房居住。第四条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使用住房,在合同签订时视为甲方已将住房交付乙方。违反该约定的,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合同。因乙方怠于履行检查或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公司对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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