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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