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其保证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四条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共同认可的反担保。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进行调查。第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贷款行社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二十七条为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应避免对同一担保公司保证贷款集中发放或贷款集中到期现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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