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各部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主管处罚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三个月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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