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第十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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