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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