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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