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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