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被告郑祥国于20xx年4月5日向原告吴彩娟借款人民币175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吴彩娟向被告郑祥国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郑祥国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至今被告郑祥国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利息从20xx年4月5日起一直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郑祥国拒绝归还原告吴彩娟借款1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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