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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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亲子活动方案实施方案两千字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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