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1、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第四条保修费用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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