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摘录的材料,要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查。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超过时间另行办理手续。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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