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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