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承包经营物的交付3.1在本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日起日内,甲方将承包经营物交付乙方使用。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仍占有仓库不予退出,则仓库内货物视作乙方放弃,甲方任意处置。甲方对此有日常检查监督权。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若遇乙方欠交承包金或物业管理费(如有)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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