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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