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行为,需举借债务的,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性债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县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审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项目。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扎实抓好第一批安排的15个重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求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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