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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