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关办公用品实行“按需申报、统一采购、力求节约”的原则。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办公家具由综合科负责统一集中采购。由各科在当年3月份和8月份提出申请,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实施。单价500元(含)以上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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