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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