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五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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