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六条(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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