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甲方正式交付该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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