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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