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保全名下的财产一案,担保人自愿提供名下作担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元。如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人愿以上述担保财产在担保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如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所述的财产,担保人愿意赔偿因该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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