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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