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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