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三条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合资期满后,商标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八章董事会第十九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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