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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