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诉状中称,xx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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